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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1 阅读量:128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首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十三五”的收官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
1.各类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除外)。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规模以土地招拍挂文件明确的项目建筑控制规模为准。
4.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厂房(机房、车间)和仓库。
5.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装配式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
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计算说明详见附件。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与指导,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项目严格按要求实施。
(一)做好土地供应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在年度供地计划中,落实装配式建筑规模的任务。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招拍挂文件中通过规范性提示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对接安置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费用由属地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值与销售回笼资金间损益计入对应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二)做好立项管理。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规划设计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对规划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成果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了该项目属于《实施意见》规定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对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图和设计说明中是否进行了同样注明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复核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复核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在审查合格书或告知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并将相关信息数据定期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四)做好施工和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严格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的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参建主体和人员的质量责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7〕407号)《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全面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设计水平,充分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施工图设计应以交付全装修建筑产品为目标,满足建筑主体和全装修施工需要。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细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措施,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专项检查。对本市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完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市场行为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
推进京津冀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管理领域战略合作,研究建立跨地区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管理沟通洽商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使用管理、监督和市场供需信息服务,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供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技术支撑
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部件能源消耗限额》,发布《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推广宣传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适用技术目录。集聚各行业、各企业的研究力量,明确装配式建筑更新、迭代和攻关技术,采用“揭榜制”推动落实。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体系的研究与应用示范,在新型农房建设中试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开展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目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装配式建筑部品京津冀协同布局和绿色供应链等课题研究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装配式装修的应用,在商品住房中逐步推广装配式装修。成立第二届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
七、推行工程总承包
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落实2个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示范。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八、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参建主体应开展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认识。将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积极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构件装配工、构件制作工、预埋工、灌浆工等作业人员的培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
依托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发挥社会组织、院校协会作用,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九、推进政策支持
根据《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4号),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研究探索绿色金融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与试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十、加大示范宣传
开展优秀装配式建筑设计评优工作。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优秀项目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工程。通过现场观摩、经验座谈等多种途径开展示范工程的宣传推介和交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采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和住宅产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装配式建筑政策解读与指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各区将宣传培训列入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十一、落实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信息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管理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项目进展及问题困难等。(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各区政府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工作机制,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到实处。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有效联动,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移交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各参建单位的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单位和人员,将其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依法惩戒,并作为实施信用差别化监管和执法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二、抓好监督考核
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区不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实施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市政府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评。(责任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