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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3 阅读量:1771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 文件精神、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是物业公司的关键岗位之一,也会成为今后考核检查的重点)。为满足物业服务企业达到相关要求和人才培养的需求,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关于开展建设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建教协〔2016〕13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的通知》(京建教协〔2020〕13号)文件精神,近期我中心将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将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颁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评价合格证书》。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内容
岗位实务、法律法规(融合现场管理,注重实战)
二、师资
聘请行业内具有一线管理经验的实战专家授课
三、报名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疾病;
(二)取得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等建筑类相关专业学历;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取得机电一体化、计算机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物业管理等机械、电气自动化、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学历。
不符合上述学历要求的,应当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且从事房屋建筑及设备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
四、报名材料
(一)北京市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附件1);
(二)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
五、培训方式
网上直播方式 并且在考试前可重复观看
六、培训及考试时间
培训时间:7月24、28、30、31和8月6日(详见课表);考试时间:8月14日
七、报名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31号华亨大厦611室,也可电话联系或QQ、微信等方式
八、报名费用
1400元(含培训、教材、资料、餐费、考核等费用)
九、报名方式
即日起开始报名,截止时间7月22日,请报名单位将电子版资料发至联系人QQ或电联
十、联系人:
张老师 010-63267986 QQ:161173116
吴老师 010-63545966 QQ:2141187328
贾老师 010-63261161 QQ:1751112024
孙老师 010-51926861 QQ:2679179324
网址:http://waishipx.com/
附件1.北京市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
2.报名信息汇总表
北京市西城区外施建筑业职工培训中心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
报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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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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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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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岗位(工种)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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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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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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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意见 | 考核发证单位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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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月日 | (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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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报岗位(工种)、聘用单位名称均为必填项。
2.在聘用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报名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单位 | 职务 | 手机号 | 岗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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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票或普票: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京建法〔2017〕3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是指具备房屋建筑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二) 居住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第七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自管房项目。
第十八条 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信息纳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记3分,对项目负责人记1分。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房屋管理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